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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2016年07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二章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财政局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区国资委等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五条区财政局作为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具体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具体组织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

  (五)对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作为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三章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八条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十条第九条第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

  (二)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支出;

  (三)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四)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收购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第九条第二项所称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助性支出;

  (二)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补助性支出;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第十二条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本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采取对出资企业注资形式的,形成的权益授权预算单位持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采取补贴、补助、贴息等形式,并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四章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三)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四)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预算单位提出的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区财政局提出的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三)所监管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上交数额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根据各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具体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八条区财政局应当自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五章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和区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应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条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预算单位对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六章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区财政局应当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企业因国家、市和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其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财政部、市财政局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年度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具体编制办法,部署年度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区财政局的部署,编制所监管企业当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二十六条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际上交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各预算单位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

  第八章 预 算 监 督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区财政局在批准后20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普陀区财政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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