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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普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队:

现将《普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19日



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17〕8号)的内容与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城管执法局职责

对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各街(镇)中队、机动中队(以下简称各中队)及机关科室,共同推进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各中队职责

(一)中队是中队推进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落实、推进。副中队长协助配合行政负责人做好此项工作。

(二)落实队员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教育宣传、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四条  综合科职责

(一)指导基层并具体办理涉及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相关的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终端、刻录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和执法数据采集终端、电脑、光盘等音像资料传输、存储设备的采购、更新、维保工作(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配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二)配合法制科做好音像记录采集后的专项编辑培训。

第五条  监督职责

(一)负责对各中队日常执法过程中佩带和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涉及违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的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法制科职责

(一)负责对司法机关要求及当事人依申请公开的已归档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资料的登记、查阅、复制工作。

)负责开展对各中队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编制执法全过程场景教学教材(电教片);设计执法全过程流程及音像材料的保管与储存流程。

)负责对各中队执法过程中依照文书制作规范制作的文字记录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做好案卷归档和保管。

)负责开展接待当事人陈述、申辩时的执法全过程记录。

)负责对各中队执法全过程记录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法制考核。

第七条  记录的方式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记录的环节

执法队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文字记录的要求

城管执法人员通过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音像记录的要求及情形

各中队应当在受理接待室、违章处理室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

(一)接受投诉举报或者网格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

(二)开展现场检查;

(三)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四)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七)举行听证;

(八)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文书;

(九)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城管执法的;

(十一)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重大城管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二)需要视音频同步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  音像记录的重点

执法队员开展视音频同步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的重点环节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如因客观原因造成记录中止的,可采取文字记录方式进行补充。

视音频同步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  记录设备的使用规范

执法队员应在日常执法工作和整治行动中佩戴并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并严格遵守《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文明用语、规范执法。

执法队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前,应当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维修。

视音频同步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中队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  文字记录的保管与储存

各中队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应当按照《上海市城管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并法制科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十  音像记录的保管与储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队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执法记录数据采集器。由各中队音像资料员负责采集器中所有音像记录的梳理,将涉及投诉、信访、案件办理的音像记录提取至中队电脑局数据服务器,并按类别保管。各中队执法办案组成员、办案员根据办案需求对已提取的音像记录进行整理、编辑、刻盘,案件结案后将光盘附于纸质案卷后,并在结案前交至法制科进行归档和保管,做到“一案一档一光盘”。

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对于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音像记录将由采集器在六个月后自动覆盖或删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

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  投诉、举报的处理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投诉、举报,由监督科及时核查,依法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纳入中队绩效考核。

第十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的处理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经局综合科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  检查与考核

区城管执法局将各中队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监督科、法制科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自本实施细则施行起,各中队结案执法案件卷宗后均须附有全过程记录光盘,该项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每月中队法制考核。

各中队每月开展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与队员个人考核相挂钩。

第十  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规定和实施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影响案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  本实施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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