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准予社会团体登记[2021]0105号决定书
索引号:
SY310107202101757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8-18 16:47:50
发文字号:
沪普民社登〔2021〕10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总商会发起人:
你单位提出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21年8月17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市普陀区总商会成立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