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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2021]0104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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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出由普陀区迁出至浦东新区的申请,已于2021年8月11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以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准予迁出登记。

请接到本决定书后,尽快向住所迁入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迁入登记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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