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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入决定书
索引号:
SY0024422240201600115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5-27
发文字号:
沪普民社登〔2016〕007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27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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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出长宁区迁入普陀区的申请,已于2016年5月26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以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准予迁入登记。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