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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上海市志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你单位提出变更住所的申请,已于2016年6月6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住所由志丹路499号4楼变更为真南路500号竹喧楼227、229室。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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