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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上海市利民城市旧住房综合改造服务咨询中心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市利民城市旧住房综合改造服务咨询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16年8月1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市利民城市旧住房综合改造服务咨询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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