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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7]0182号

上海普陀区长征镇综合协管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已于2017年11月10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黄诚变更为陆喜珍。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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