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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8]0013号

上海市普陀区健康促进协会: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18年1月5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市普陀区健康促进协会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市普陀区健康促进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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