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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8]0043号
索引号:
SY002442224020180006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2-27
发文字号:
沪普民社登〔2018〕004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06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普陀区文化创意企业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18年2月24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普陀区文化创意企业服务中心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普陀区文化创意企业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