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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8]0172号

上海申蕴和法律服务调解中心:

你单位提出变更名称的申请,已于2018年8月7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名称由上海市申蕴和法律援助与社区公益服务中心变更为上海申蕴和法律服务调解中心。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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