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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改造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要求,提升居委会服务居民需求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的规范化建设,经研究,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配置社区居委会办公、活动、服务等用房,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注重功能配置,便于社区居委会开展自治活动。

1、新建住宅区,在居委会办公、活动用房建设过程中,规划、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镇要参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检查验收的全过程,确保居委会用房按时、按标准落实到位。居委会用房的配置要综合考虑位置、楼层、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尽量安排在沿街面或开阔地带,方便居民办事和自治活动开展。新建住宅区居委会办公、活动等用房产权归街道、镇所有。

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00㎡,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400㎡,有条件的可以多个居委会合用活动用房。

2、已建住宅区,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通过改造、购买、置换、租赁等方法逐步达标。各街道、镇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作计划,分步解决现有居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总量不足、规模过小的历史遗留问题。社区居委会用房经确定后,任何组织不得随意占用,不得用于出租创收或从事经营活动。提倡社区居委会活动场所“一室多用”,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已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50㎡、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100㎡。

3、二级以下旧里,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办公和活动等设施条件。凡已列入旧改规划、且作为住宅项目开发的二级以下旧里,待实施旧改工程时,按新建居住区标准配置居委会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

二、装修标准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按社区工作需要进行设置,遵循服务优先和高效实用的原则,建议采用大开间的集中办公模式,不应设置单人办公室。统一规范标识标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首问接待台和居民会客厅等满足居民区日常服务需求的功能区域,原则上装修标准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达到区发改委立项限额的项目应及时报区发改委审批。

三、资金保障

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改造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街道部门预算,长征、桃浦由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部分涉及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小面积修补或功能空间完善充实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审批程序,从居委会工作经费或社区基金会项目经费中列支(视各社区基金会业务范围而定)。各街道、镇所用资金必须依照专款专用原则,专用于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的改造建设,单设账页、单独核算,以便审计机构审计。

四、工作程序

1、制定计划

各街道、镇结合实际需要,及时梳理排摸,于8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居委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的改造建设计划和方案。根据列入改造计划的居委会实际情况,制定“一居一策”方案,主要包括改造建设的方式、项目所需的经费、施工进度安排等内容。

2、审核备案

各街道、镇将年度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改造建设的计划方案报区民政局,经审核确认后,汇总形成全区当年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改造建设计划表,报区财政局备案。

3、预算申报

在工程实施前,各街道、镇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节点要求将项目方案、预算等资料上报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经核准后,区财政局安排相应预算资金至各街镇。

4、实施改造

各街道、镇根据审批同意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工程周期。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改造建设应合理确定功能布局,统一标识标牌。

5、检查验收

项目工程结束后,各街道、镇与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规范,组织检查验收,做好工程决算审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的改造建设是否与原申报方案一致、改造建设后居委会办公面积是否达标、功能配置是否合理等。同时做好审计报告、竣工报告、预决算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工作。

6、后续管理

验收确定合格后,区财政局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民政局对新增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建立信息库,加强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责任到人

各街道、镇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标改造建设作为加强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列入街道、镇工作日程,建立项目工作推进小组,责任到人,合力推进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标改造和建设工作。

2、一居一策,重在效果

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标改造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做到“一居一策”,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严禁铺张浪费、盲目攀比。改造建设方案立项通过后,各街道、镇应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改造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3、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区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联动,共同推进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达标改造建设工作。各街道、镇完成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改造和建设后,应及时移交居委会使用。根据沪委办发〔2007〕14号文规定,任何组织不得随意占用居委会用房,不得用于出租创收或从事经营活动。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所在街道、镇负责,区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抽查街道、镇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使用状况。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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