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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8]0182号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已于2018年9月7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住所由梅岭支路85弄30号304室变更为棠浦路51号-8;法定代表人由朱训德变更为石亚男。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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