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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8]0214号

上海市普陀区职工优秀人才发展促进会: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18年12月21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市普陀区职工优秀人才发展促进会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市普陀区职工优秀人才发展促进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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