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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9]0003号
索引号:
SY002442224020190000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1-03 14:35:53
发文字号:
沪普民社登〔2019〕000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8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阳光职业康复援助中心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阳光职业康复援助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19年1月3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阳光职业康复援助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9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