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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区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事项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有关规定,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条 职责任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区地区办的法定职责,是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领导班子和各责任科室应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区地区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开展工作。综合科负责协调、督促办理工作,组织相关承办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分管领导组织研究、会商办理工作,定期向党组会议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四条 归口办理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归口办理。综合科收到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及时接收、确认。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按具体内容和承办事项提出承办建议,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落实办理工作。

第五条 调整办理 对建议、提案内容和要求等需进一步沟通的,可及时与提出代表或委员联系,研究后认为相关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需要增减其他承办单位的,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应当在接收后7日内,书面向区府办说明情况,不得无故推诿、滞留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六条 承办工作 承办科室应当结合业务工作,抓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对建议、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原因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争取提出代表或委员的理解。对办理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对被列为区领导协调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要领导具体研究办理,并将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府办,可视情况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提案,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重点研究办理。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提案,可归并办理,但需分别书面答复。

第七条 办理时限 承办科室对主办件应当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提出人;对会办件应当于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

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难以按期办理完毕的,由承办科室提出,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科统一进行协调。主办件延期需提前向区府办和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件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延期情况要及时告知提出代表或委员;会办件延期应当在与主办单位沟通后,提前向区府办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

第八条 配合协同 涉及主办件,区地区办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在答复时,应当一并说明会办情况。涉及会办件,区地区办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会办和答复工作。

在办理过程遇承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区地区办应当主动沟通、协商并取得共识;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报区府办组织协调。

对合办的建议、提案,合办单位之间在办理答复时应当在充分协商后,共同或分别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九条 走访沟通 承办科室在正式答复前应主动开展走访。走访要求:

(一)走访时,向提出代表或委员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原则上在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正式答复。

(二)对多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可走访领衔提出代表、委员。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采取座谈等形式,邀请相关代表和委员参加,通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法。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需参加座谈,也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一起协商研究。

(三)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负责人或界别召集人。

第十条 书面办结 办理复文应当采用公文形式,由区地区办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区地区办公章。办理复文应当寄送提出人,并分别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区府督查室。书面办结后,应当将电子文本同步录入网上办理系统。

第十一条 公开原则 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办理总体情况的公开。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应当一并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办理复文,自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不宜公开的,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书面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总结 每年12月1日之前,由综合科汇总各科室办理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送区府办。

 

 

 

上海市普陀区地区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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