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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21]0022号
索引号:
SY31010720210027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2-02 16:38:22
发文字号:
沪普民社登〔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9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宜和调解中心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市普陀区宜和调解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21年2月2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市普陀区宜和调解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