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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活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客观中立,公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平正义,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第三条 (工作形式)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案件审议会议和咨询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日常工作)
普陀区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区行政复议局”)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联系沟通;
(二)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三)筹备并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
(四)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筹备并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换届的各项工作;
(六)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组成人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区行政复议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行政复议局副局长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区行政复议局有关科室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从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内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由区政府任命。
第六条 (聘期)
每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为期三年,非常任委员聘期与当届行政复议委员会期限相同,可以连任。
第七条 (保密要求)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应当与区行政复议局签订《委员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委员保密协议》规定,不得透露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活动中获悉的案件信息、工作秘密等内容。
第八条 (工作报酬)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议会议等工作,可依规定取得审议费等工作报酬和费用。具体由区行政复议局根据有关支付标准及财税规定核发。
第二章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 (会议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工作制度;
(二)通报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
(三)研究本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召开会议要求)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副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区行政复议局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议决程序)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参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适宜的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
第十四条 (议决事项印发)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行政复议工作中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后印发。
第三章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与咨询
第十五条 (审议事项)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区行政复议局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会期)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参会委员构成)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非常任委员由区行政复议局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长选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参加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人数应在半数以上。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区行政复议局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案卷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受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委员声明和回避请求)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应当向区行政复议局递交《委员声明书》,声明不具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区行政复议局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一条(委员出席)
参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委员守则,按要求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议案件数量)
一次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可以审议一件或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三条(会议程序)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必要时,可以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参加会议,委员可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核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初审意见内容)
案件初审承办人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审议事项)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应对案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议。
第二十六条 (听证和补充调查)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议会议,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审议,待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二十七条 (案件审查报告)
区行政复议局应当将案件审议意见写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并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签发)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应当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并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咨询)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区行政复议局可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进行咨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施行)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