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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定价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规定,纳入区县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等17个政府定价事项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其中涉及我区的9个事项政府定价职能指定区发改委(物价局)等部门行使。《上海市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本区相应的管理办法、价格水平、收费标准等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授权普陀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授权普陀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序号

  类别

  定价事项

  管理部门

  1

  车辆停放

  辖区内外环线以外部分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区建设交通委

  2

  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含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区发改委(物价局)

  3

  教育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区教育局

  4

  基本养老服务

  纳入区县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区民政局

  5

  保障性住房

  属于区县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

  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区房管局

  6

  属于区县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

  区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

  7

  属于区县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区房管局

  8

  景区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以外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区发改委(物价局)

  9

  环境保护

  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区绿化市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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