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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定价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纳入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7个政府定价事项(详见附件)授权区人民政府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由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政府指定价格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上述政府定价事项的具体工作。

本区区域内,《中央定价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委、办、局相应的管理办法、价格水平、收费标准等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3日起施行。


附件:授权普陀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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