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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普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普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普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普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1号),按照“科学决策,优化流程,加快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普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为纳入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应急类项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任务暨重大活动保障类项目)实施细则。
一、纳入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类项目
(一)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
1.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
2.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以上两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细则由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实施流程
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整合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在正式启动项目审批之前,设置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实施库等两个前期策划生成环节。
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张表单、一口受理、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依次发证”。每一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或牵头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审批结束后领取相关批准文件。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愿向各审批部门申请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所牵头环节、阶段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牵头各审批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所负责审批阶段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区交通、卫生健康、民防、生态环境、公安交警、消防、绿化市容、水务、房管等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具体审批工作和咨询服务,确保各审批和咨询服务限时完成。
(四)项目分类
按照土地获得方式、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等三类,实行差别化管理,进行分类审批。房屋建筑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园林绿化等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能源、生态、环保等市政类场站工程项目。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照明、邮电通信、燃气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1.确定建设项目和项目建设单位。(区委、区政府)
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
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储备项目的同时初步排出后续推进时间安排表,经分管区领导签字后报区发改委。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项目牵头部门要明确配合单位并初步排出后续推进时间安排表,由各配合单位会签后,经分管区领导签字后报区发改委。区委、区政府临时确定的建设项目直接开展前期研究。(责任单位:各行政主管部门)
2.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投资监理单位。(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办法:
(1)招标代理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三重一大”程序确定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电子采购确定代理机构。(一般需要10-15日)
(3)招标代理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电子采购确定代理机构。(一般需要35日左右)
投资监理单位的产生办法:
(1)投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三重一大”程序在区财政局投资监理单位入围名录中择优选取投资监理单位。
(2)投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电子采购确定投资监理单位。(一般需要35日左右)
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要求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的产生办法:
(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召开“三重一大”程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电子采购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一般需要10-15日)
(3)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向区建管委申请提前通过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最少28日)
4.项目储备库(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1)项目建设方案确定。纳入储备库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前期工作推进节点要求开展基础资料收集、专业规划深化、城乡规划对比、土地权属调查、设计方案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设计招标、方案比选、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工作,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或重要性,报请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确定初步建设方案。同时可提前明确项目是否采取代建制,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2)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会议纪要、控详规划提交区发改委。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区发改委依据区委或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批准项目建议书,一般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区委、区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提交至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土地权属调查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等由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研究后落实安排。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由储备库转入实施库。
5.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区建管委进行项目信息报送。(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6.项目实施库(牵头单位:区规划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
(1)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地质勘察,深化设计方案等。同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节能评估、日照分析、交通影响、水资源、节约用地等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排除否定性因素,确保方案总体稳定并将报区规划资源局。(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2)区规划资源局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调平台,提供征询意见,7-12个工作日。向投资、产业、生态环境、建管、房管、绿化市容、交通、水务、消防、民防、卫生健康、公安交警、应急管理等必询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文旅、教育、民政、体育、民族宗教、外事、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微波、军事、国安、气象、抗震等选询部门同步推送项目信息,一次性征询项目建设条件和管理要求,并汇总形成综合征询意见,纳入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的特定管理要求,应一并纳入。(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规划综合征询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设计方案,并根据完善后的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区发改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申请报告(含管线综合方案,搬迁方案、土地评估报告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规划意见、土地意见、规划综合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行业审核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区规划资源局在方案规划综合意见办理时,发现有潜在社会稳定风险,及时通知区政法委牵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投资(不含土地成本)500万元及以上的,区发改委将委托咨询公司开展前期评估。根据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研评审服务入围名录,区发改委分专业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入选咨询机构具备咨询评估资格的专业与委托任务所属专业对应)和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项目投资(不含土地成本)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在会同区财政、审计、规划资源、建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投资规模等进行联合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综合评估通过后,项目即可转出项目实施库,正式进入审批流程。
7.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办理时限:15-35个工作日)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核定规划设计条件(自有土地)、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等手续。对于划拨土地的项目,需要通过设计方案来最终确定用地范围,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出让土地的项目,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综合评估通过后,向区规划资源局提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一口申请,区规划资源局牵头受理,并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推送给相应的投资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按照土地取得方式不同,在15-3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一般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依次完成本阶段所有审批,主要包括:项目选址(5个工作日)、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区政府决策时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2)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项目。一般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依次完成本阶段所有审批,主要包括:核定规划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区政府决策时间)。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应当在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缴清土地出让金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时)。
(4)非独立占地的项目。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所有审批,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区政府决策时间)。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于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委将根据咨询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部门联审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对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应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后,区发改委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审议决定批复可研报告。
审批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一般3个工作日。(不含区委、区政府决策时间)
(5)代建协议签订。明确用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正式签订代建协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发改委已建立的代建单位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上述情形中,未纳入项目实施库“多规合一”业务协调平台统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的,办理项目选址(或核定规划设计条件)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办理时限增加7个工作日,被征询部门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完成征询意见的核提。涉及超限高层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前完成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
8.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办理时限:10-20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核)等手续。区规划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按照土地取得方式、工程类别不同,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1)划拨决定书核发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区规划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核发划拨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规划资源局提交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口申请,区规划资源局按照“一口受理、内部征询、限时办结、一次审批”的原则,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方案公示、市政府审定、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等特定论证等不计入时限)。
设计方案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区规划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用户申请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以外的市政类线性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市政类线性项目的单项选线规划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的前置条件。如变更使用性质、建筑面积、高度、结构或总平面布置的,须经原发证部门审核同意。
对于未纳入项目实施库“多规合一”业务协调平台统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完成联合审查的,设计方案审核需征询公安交警、交通、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意见,区规划资源局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协作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反馈。
对于先期完成土地储备、采用划拨供地方式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建设和应急工程可将规划土地意见书、用地协议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取得供地批文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明确完成征地手续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有特殊工期要求的科创中心建设、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后,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方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扩大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范围。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免予设计方案公示的,扩大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范围。新建、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审查(有严格规划管控要求的重要管线除外)。
9.各类评估评审(见附表)。(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10.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的产生办法: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召开“三重一大”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电子采购确定施工单位。(一般需要10-15日)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最少28日)
监理单位的产生办法:
(1)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召开“三重一大”程序确定监理单位。
(2)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电子采购确定监理单位。(一般需要10-15日)
(3)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最少28日)
总承包招标、一体化招标(包括设计勘察一体化、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勘察施工一体化),时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最少55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1.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区建管委,办理时限:13-23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区建管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施工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提交施工许可阶段一口申请,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区建管委会依次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按工程类别、规模大小不同,在13-2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牵头单位按照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其他材料,并选择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数字化“多图联审”制度。由消防、民防、卫生健康、水务、抗震等审批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认定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专项设计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分别为20、10、15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完成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深基坑工程评审和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材料。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纯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三类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气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同步完成。
(2)施工许可证办理。简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取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前置条件。对维修加固、修缮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用地手续。对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供规划审批手续(风貌保护项目除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的申报材料,能减则减。
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以内。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下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责任单位:区建管委)
12.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单位:区建管委,办理时限:10-20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资源、消防、民防等部门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等手续。
区建管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竣工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后,提交竣工验收阶段一口申请,区建管委、市政公用接入服务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次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按工程类别、规模大小不同,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1)竣工验收及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后,统一申请涉及工程质量、规划资源、消防以及其他专业部门的验收,由区建管委牵头组织规划资源、消防等专业验收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针对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牵头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一项或者部分专业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相关验收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查看。现场查看作为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务,相关验收管理部门应当限时提供现场查看服务。(责任单位:区建管委)
各验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包括现场查看)。现场验收后,各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附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验收意见。经验收未通过的,验收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各验收部门)
各专业验收通过或附条件通过后,由区建管委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以内,包括各专业现场竣工验收为1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为3个工作日。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现场竣工验收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为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区建管委)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电子证照,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
(2)同步办理事项,在竣工验收阶段全面推行多测合一,整合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测绘、绿地面积测量、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消防测量和房产测绘等测绘服务,由建设单位一次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统一测绘,实现成果共享。
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环境卫生设施、给排水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及备案环节,供排水、电力、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应急类项目
对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应急类项目,其操作路径详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普府办〔2016〕5号)。
三、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任务暨重大活动保障类项目
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均需列入本区年度财政预算内方可实施,对于少数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任务暨重大活动保障类项目,因此类项目主要涉及到市政设施的整修及品质提升、城市面貌景观改善等,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此类项目的操作路径如下:
1.区政府会议纪要确定项目内容。
2.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建设方案(5日)。
3.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操作。(35日)
4.项目开工建设。
附件:1.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各类评估评审汇总表(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市政类线性项目)
2.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市政类线性项目)
普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附件1: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各类评估评审汇总表(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市政类线性项目)
普陀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各类评估评审汇总表
事项类别 | 实施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属性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机构 | 1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选择性事项 |
2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 | |||
3 | 编制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 |||
4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5 |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 |||
6 | 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
7 | 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 |||
8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
9 | 卫生学评价报告 | |||
10 | 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报告 | |||
技术审查 | 水务局 | 1 | 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评审 | |
2 | 填河道评审 | |||
交通委 | 1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
2 |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技术审查 | |||
住建委 (建管委) | 1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
2 | 深基坑工程评审 | |||
3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的专家论证 | |||
生态环境局 | 1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 ||
行政许可 | 水务局 | 1 | 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审批 | |
2 | 核发《取水许可证》 | |||
3 | 填堵河道的审批 | |||
4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 |||
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 |||
6 | 涉及水务设施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批 | |||
7 |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 必须性事项 | ||
绿化市容局 | 1 | 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选择性事项 | |
2 | 对市级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垃圾处理(厂)设立、关闭等许可 | |||
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林木的审批 | |||
4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 | |||
交通委 | 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评审 | ||
2 | 轨道交通作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 | |||
3 |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发改委 | 1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防护方案的审批 | 选择性事项 |
2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的审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
规划资源局 | 1 | 节地论证 | ||
2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必须性事项 | ||
房管局 | 1 | 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及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和修缮(装修改造)审批 | ||
2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 | |||
文旅局 | 1 |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 ||
民防办 | 1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 选择性事项 | |
应急管理局 | 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气象局 | 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
地震局 | 1 | 特殊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
生态环境局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
住建委 (建管委) | 1 | 核发《排水许可证》(施工) |
普陀区政府投资-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各类评估评审汇总表
事项类别 | 实施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属性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机构 | 1 | 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选择性事项 |
2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3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
4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 | |||
5 | 编制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 |||
6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
技术审查 | 交通委 | 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咨询 | |
2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必须性事项 | ||
水务局 | 1 | 防汛影响论证评审 | 选择性事项 | |
住建委 (建管委) | 1 | 深基坑评审技术审查 | ||
申通集团 | 1 |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技术审查 | ||
行政许可 | 交通委 | 1 | 轨道交通控制区审核 | |
2 | 城市桥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的审批 | |||
3 | 轨道交通作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 | |||
4 |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 | |||
5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 | 必须性事项 | ||
6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
水务局 | 1 |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 ||
2 | 封堵河道的审批 | 选择性事项 | ||
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 |||
4 | 涉及水务设施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批 | |||
绿化市容局 | 1 |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 | 选择性事项 | |
2 | 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 | |||
3 | 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
公安交警 | 1 | 道路(含桥梁、隧道)交通组织方案审批 | 必须性事项 | |
2 | 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 |||
规划资源局 | 1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
住建委 (建管委) | 1 |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
应急管理局 | 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选择性事项 | |
发改委 | 1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的审批 | ||
生态环境局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陀区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
各类评估评审汇总表
事项类别 | 实施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属性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机构 | 1 | 地下管线综合报告编制 | 必须性事项 |
2 | 管线跟踪测量合同签订 | 选择性事项 | ||
3 | 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图 | |||
技术审查 | 申通集团 | 1 |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技术审查 | |
行政许可 | 交通委 | 1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必须性事项 |
2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 | |||
3 | 轨道交通作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 | 选择性事项 | ||
4 |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 | |||
5 | 城市桥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的审批 | |||
水务局 | 1 | 涉及水务设施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批 | ||
2 | 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 |||
3 |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审批 | |||
4 |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 必须性事项 | ||
规划资源局 | 1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
公安交警 | 1 | 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 ||
应急管理局 | 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选择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