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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相关制定主体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区、镇人民政府(共计3个)

1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

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

3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计30个)

4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6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7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8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9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10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11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12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4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15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6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17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8

上海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9

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20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21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

24

上海市普陀区统计局

25

上海市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26

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7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8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

上海市普陀区民防办公室

30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31

上海市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32

上海市普陀区地区工作办公室

33

上海市普陀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共计8个)

3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寿路街道办事处

35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曹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36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

37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宜川路街道办事处

38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甘泉路街道办事处

39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石泉路街道办事处

4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真如镇街道办事处

41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万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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