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上海市普陀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规定》】

2016-01-07 来源: 上海普陀

  4月30日,区政府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规定》。《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重视出庭应诉活动,提倡亲自出庭应诉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当年度发生行政诉讼的,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原则上不少于被诉案件数的30%。《规定》要求,庭审前,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通知要求,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组织应诉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拟定答辩状,并准备代理意见,认真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庭审时,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应当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客观全面地阐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庭审后,行政机关应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听取主审法官意见和建议,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书。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有关科室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对涉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通过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整改措施的方法予以改进和防范。《规定》还要求,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案件,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将拟定出庭应诉及旁听人员名单、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高智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