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2015-05-18 来源: 上海普陀

  11月15日,区政府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是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不予作出决定。《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之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之前提请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提请合法性审查。审查部门应当在审查时限内向决策承办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要求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报请区政府决定。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而直接提交区政府审议,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区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高智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