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案件“先核后审”审理模式】

2015-10-09 来源: 上海普陀

  2012年,区法院针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绝大部分涉及保险公司理赔问题的情况,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引入保险公司共同参与此类案件的调解撤诉工作。发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熟悉理赔流程、所需材料的优势,协助法官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发现缺漏及时反馈法官,由法官通知当事人补充,便于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证据材料的准备与提交。征求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争议较大的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确定的专业意见和调解方案。案件审结后,保险公司旗下各部门间加强配合,快速完成理赔材料的交接,实现每结一案、赔偿款支付到位。实施该做法后,案件调撤率从原先的56%上升到95%,且全部履行;达到“三赢”效果,即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快保险公司理赔,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该做法已被市保监会推广,全市部分法院也参照实践。(范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