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8-03-09 来源: 普陀区地方志办公室

  11月30日,区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由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事项报区政府审批;区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上述企业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负责审核开展其下属各级子企业的改制工作,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改制工作开展情况,其中重要子企业改制工作须报区国资委备案;由街道镇和区政府委办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须报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改制企业股权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一般流程为酝酿决策、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制定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方案初审、征求职工意见、改制审批、组织实施和资料归档。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须到区国资委认可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可以委托产权经纪机构协助实施产权转让。企业改制转让国有产权的收益作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依照相关规定统一收缴。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劳动关系以及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唐诗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