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首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获判】

时间:2018-04-20 来源: 普陀区地方志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并吊销驾驶证,后被取保候审。11月16日7时许,余某某再次酒后驾驶临时牌号机动车行驶至武宁路大渡河路等红灯时睡着,被巡逻民警发现后指示其出示驾驶证,在明知其驾驶证已被吊销情况下,余某某出示一张信息为“曹国掌”的变造驾驶证,并拒绝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余某某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市首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区检察院受案后,鉴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对于“情节严重”未有相关司法解释,经请示市检察院公诉处,与市高院讨论后认定,余某某出于逃避醉酒驾驶处罚目的,使用变造驾驶证,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1月2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对余某某提起公诉。11月21日,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对余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林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