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6-08 来源: 普陀区地方志办公室

1月16日,区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对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办下达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安置指标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做好接收安置工作。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区行政机关、街道镇机关、各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安置。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在区各类事业单位内进行安置。随军前为企业或待业人员的随军家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区属企业单位内给予推荐安置。《意见》要求,做好随军家属市场化就业服务工作。各街道镇对失业的随军家属,凭户口簿、身份证、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为其就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随军家属就业服务,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免费为其提供岗位信息、求职辅导、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并在相关求职网上免费发布求职信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贴息、开业指导等服务和优惠措施;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各街道镇对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安排从事公益性劳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凭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从事公益性劳动证明,随军家属按月到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普陀联络处领取生活补贴。驻区部队通过成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营区内保绿、保洁等公益性岗位,组织未就业随军家属从事该岗位工作的,可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从业时间、安置人数等相关证明,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意见》要求,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培训服务工作。随军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社保卡到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申请建立本人个人培训账户,领取培训账户卡。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中的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全额培训费补贴。其他需要提升职业能力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中高层次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50%的培训费补贴。通过初次职业能力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能力鉴定补贴。《意见》要求,做好随军家属生活保障工作,暂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凭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登记,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医保待遇。对已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其未就业期间在部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在部队个人账户记载的储存额和缴费年限,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其医疗账户资金可转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各街道镇应关心辖区内随军家属的生活,对生活困难的、遭遇重大变故的随军家属提供必要帮助。 (高智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