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内部变更实施办法》

时间:2017-06-08 来源: 普陀区地方志办公室

 9月14日,区政府印发《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内部变更实施办法》。《办法》明确,加强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理顺产权关系,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的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集体产权机制,理顺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办法》强调,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可不进行评估和产权交易,根据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查证结果,经区集资委审定并出具相关资产转让的批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法》要求,产权内部变更工作流程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区集资委程序复核。区集资委在接到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材料后,及时对报备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程序复核。复核确认后出具书面意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集资委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办理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内部变更手续后,报区农办和区集资委备案。 (高智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