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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2110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邱婕、葛蔓、戴瑛、辜井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试点律师担任区内公共监护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与区司法局会商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提案建议普陀区率先在区内探索组建律师担任公共监护人的队伍,以合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居民幸福感、满意度,并保障指定监护人工作的合法合规。一是由区民政局牵头,制订公共监护人细则。二是探索律师担任公共监护人的模式。完善区内指定监护人公证工作。上述意见和建议根据时代老龄化趋势,从推进完善老年人权益维护工作展开思考探索,出发点非常值得肯定,我局将结合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将提案内容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综合提案中提到的各项意见和建议,我们作如下答复:

一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老年人需要包括生活照管、医疗救治、权益维护等多种监护服务,甚至还涉及到生活照护与心理慰藉。无论从社会职业定位或者职业群体对应人数等方面考量,现阶段律师群体都不适合此类监护人的角色担当。

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此条对于建议相关老年人群的监护保障也是做了明确规定,不存在保障服务盲区,可以按照规定操作执行。

三是鉴于提案中涉及的老年人群相关保障服务事项的考虑,在需要时可由民政部门或居村委会委托福利院性质的公办养老机构担任公共监护人,此类机构具备公益性、政府信用、监护能力,能够起到全面监护作用,民政部门在有争议时可以牵头相关部门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四是提案中提及事项的各相关规定和操作细则属于法律法规意见等,需由较高层面主体开展研究制定,建议向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呼吁。当然我们在条线工作联系对接中也会积极进行沟通探讨,持续探索老年人权利保障和服务优化的工作机制。

五是建议充分利用好律师进社区的特色服务,在确定监护人的选择时全面听取律师的专业建议和指导;在涉及监护相关矛盾调节时,请律师参与协助调处;日常由律师开展相关法治知识培训,做好普法宣传;热爱老年事业、能承担法律监护责任的公益律师可以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贴心的法律服务。

六是关于提案中“完善区内指定监护人公证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虽已确立意定监护制度,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普陀公证处在涉老公证方面已做积极探索。目前看来,意定监护在社会实践中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暂时不宜开展。

感谢委员们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相关工作的倾心尽力,我们也将立足民政部门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各方面的探索、研究、实践,持续推进深化普陀的为老服务保障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3年4月6日


联系人姓名:万文洁      联系电话:52564588-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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