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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0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计划解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李青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社区孤老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法律支撑和程序保障的建议,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从法律层面看,国家和上海的老年法规已专门对老年人监护作出相关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更为细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从本区探索实践看,针对特殊老年群体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普陀公证处自2015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意定监护公证实践,截至2019年底,已完成近600例意定监护公证案例,重点适用于孤寡、独居、留守、失独老人,解决了社区老年人因为法定监护人缺失而造成的医疗救治、养老入院、财产托管的难题。通过意定监护公证将不具有亲属关系的监护人与有监护需求的老人建立法律身份关系,另外在公证实践中为无监护人的老人推荐社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并由居委会监督,推动基层居委会和专业社会监护组织承担政府托底监护职能的创新。

对于您讲到的几点建议,我们也进行过认真考虑,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关于设立咨询窗口的建议

    现已设立100个养老顾问点,实现街镇全覆盖。依托各类养老服务场所和居村工作人员,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养老顾问网络,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养老方式、政策法规、康复辅具等咨询和指导服务。未来将继续加大“养老顾问员”的培养力度,推进“养老顾问点”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关于推动社会组织提供监护服务的建议

去年以来,上海市民政局积极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老年人社会监护服务,为老年人确定委托代理与监护关系提供服务支持。目前,结合推进全国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本市第一家专门为有需求老年群体提供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已正式开始提供专业化、系统化服务。目前,最新版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着重对意定监护工作进行研究,初步形成“本市支持专业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老年监护业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实施意定监护,接受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有关社会监护组织在老年人接受服务过程中受托代行有关权利,应当勤勉尽责。同时鼓励公证机构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提供公证等服务”等相关内容。

下一步,待市民政局出台可操作的制度后,区民政局将根据该操作制度引导和促进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

感谢您对上海养老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我们乐于学习并接受您富有创造性的思考与建议。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老年人将会更加幸福地安度晚年。


                               普陀区民政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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