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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第047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区建设管理委:

张怀领、鲍法根、卢新代表提出的《关于合理设置停泊车位收费的建议》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道路停车收费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其收费标准制定权限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区级人民政府无权制定。

依据《上海市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的现行收费标准:重点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10元;夜间10元/次。内环线以内其他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0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6元;夜间8元/次。内、外环线间(含外环线外城镇)白天首小时内7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4元;夜间5元/次。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收费

依据《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除公立医疗机构配建停车场(库、泊位)和重要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市、区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以外,其余停车场(库)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由经营企业按行业管理相关要求报备后收费。

鉴于目前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模式,建议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积极引导经营企业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规范停车服务管理,缓解消费者停车难、收费高的诉求,切实提高公共资源管理和社会治理效能。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1日

联系人姓名:孙鸿            联系电话:52564588-2348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B区319室                       邮政编码:2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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