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2023-10-17 来源: 上海普陀

办理须知(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办理地点:

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享受补贴人员的劳动合同;区就业促进中心所需的其他材料。

咨询方式:021)62547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