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政策之创业担保贷款

2021-07-28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对象:

1. 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2. 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在读学生;

3. 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4. 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 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 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4.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  没有其他贷款。

(三)政策标准:

1. 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为 1 年。

2. 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 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4.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获得贷款一年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创业组织。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对象:

1. 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 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 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4.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5.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政策标准:

1. 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期限最长为 3 年。

2. 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 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4.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二)申请条件:

1. 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 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3. 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4. 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三)政策标准:

1. 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期限最长为 2 年。

2. 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