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机构职能

2024年01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审计科学研究,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我区审计工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二)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其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对国家和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市审计局组织的有关审计项目。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和街道、镇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区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实施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规定对本区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十)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本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受本机关委托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