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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2023年10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授权,负责全区建设系统党的工作。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主管全区城区建设管理、交通和水务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上海市普陀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水务局牌子。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条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加强党对城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在本系统贯彻落实并组织督促检查。支持依法行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领导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区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区管干部。负责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干部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提升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根据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领导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有效途径、活动方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四)领导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构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五)领导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六)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相关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在城区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七)负责及时、稳妥处理所属事业单位影响稳定的各类事件,确保稳定。

(八)加强对建设领域党的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区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建议,为区委提供决策参考。

(九)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阶段性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区域国防交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做好有关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工作中监察工作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建筑建材业区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区管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及备案工作。

(五)负责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超过桥梁限载、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施工的审批和监督工作。负责区域市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区管河道、下水道等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区域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区域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海绵城市的发展推进工作。负责区域内公共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七)负责区域水行政和水资源管理。负责区域水务工程建设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区属水务设施的运行管理。

(八)负责区管及市管委托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区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负责区域河道、防汛墙、泵闸、下水道及附属设施等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

(十)负责区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区管权限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本区交通规划,配合市交通委协调区域公交线路优化调整与站点设置,推进区域绿色综合交通发展。

(十二)负责本区静态交通管理,负责区内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域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区域国防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协调春运保障和区管铁路道口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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