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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区域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试点的通知

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合理调节停车供需,更好地发挥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的调节、引导作用,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授权黄浦等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8〕7号)文件要求,我区对中环以内部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库)开展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范围

试点区域:志丹路、光新路、江宁路、长寿路、万航渡路、曹杨路、宁夏路、金沙江路、大渡河路、云岭东路、真北路、新村路围合区域(见附件1)。

二、分类收费管理

根据试点区域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计费等级划分办法,试点区域公共停车场(库)实施分类分等管理,差别化收费。

第一类:外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类: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2015年12月15日起首次备案投入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类:其他投资类别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试点区域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计费等级划分办法(见附件2),试点区域范围内小型车最高标准为每小时15元,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收取。

第四类:医院公共停车场(库)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小时。

三、计费规则

1、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的,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超过8小时至24小时内(含24小时),按8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标准重新计算。

2、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四、管理要求

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

2、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服务公示范式见附件3)。

五、监管措施

区交通部门加强企业停车经营备案、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管理措施,并根据停车场(库)设施、设备和落实管理等状况核定停车场(库)等级。推进停车行业标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及道路通行效率。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试点区域的收费公示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密切关注民情动态,及时解决价格矛盾。

区发改委加强社会政策宣传,及时评估价格调整效果、社会反响,根据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及试点区域动态交通拥挤情况和静态交通供需变化,适时优化调整试点区域停车收费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普陀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范围

2、普陀区试点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计费等级划分办法

3、普陀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交通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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