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关于《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介绍

2016年07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做好全区节能减排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普陀区节能降碳““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对《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发改委〔2011〕17号)进行修订。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的必要性

因《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发改〔2011〕17号)至2016年8月17日将到期。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考虑““十三五””期间区节能减排的工作需要,区发改委牵头启动《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的起草过程

在征求区商务委、建交委、机管局等职能部门修订意见的同时,对兄弟区县节能减排扶持政策进行横向比对、梳理,并在听取市发改委环资处及区法制办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形成了《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讨论稿)。7月28日下午,范少军副区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关于修订《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事宜,区府办、区法制办、区机管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等单位参加讨论,会议原则同意区发改委汇报的修订稿相关内容。根据专题会议精神,2016年8月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额度作了进一步测算和评估,并优化完善了关于支持范围、政策规范性要求等方面条款,现形成了《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送审稿)。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修订主要以以下三方面为重点

一是扩大了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原管理办法确定的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产业和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随着节能减排工作范围的扩大和内容的细化,尤其是公共机构节能重要性的日益显现,新能源利用等新领域的发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四个方面细分至产业、建筑、公共机构、低碳社区建设等10个领域。

二提高了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原管理办法明确的产业和建筑节能项目补贴额度,当时在全市各区县中处于中等水平。经过四年时间,原补贴力度在带动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性、引导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上已显力度不足;与静安、黄浦等其他中心城区相比也已存在一定差距。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新形势,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原有的补贴标准适度进行了提高。

三是明确了资金申请的受理程序。之前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工作,在区商务委、建交委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资金申报、审核程序运行顺畅,但没有在管理办法中细化固定下来。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涉及部门日益增多,申报程序亟待进一步规范明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根据扶持项目的不同领域,明确了项目的申报受理单位、申报材料清单、项目初审和评估程序等一系列流程。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目的和依据”条款。

2、“扶持范围和标准条款”由产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旅游饭店业节能、污染减排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技术应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低碳社区建设、其他用途共10个部分组成,并分别明确了初审受理部门。

3、根据市级相关文件并参考其他区县扶持标准,从本区工作实际出发,对原管理办法中已涉及的扶持范围和新增的扶持范围拟定了新的扶持标准。

4、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材料和审核程序,并增加了考虑申报单位近三年社会信用情况的要求。

5、增加了不得重复享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要求。

6、增加了对区内纳税企业优先支持的条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发改委〔201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