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关于《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背景介绍

2017年06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关于《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沪府发〔2014〕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9号)、《上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沪府发〔2016〕10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背景)

因《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普府[2012]85号)于2017年9月28日即将到期,修改完善《管理办法》既是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需要,又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贯彻落实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新修订《管理办法》参照了市级管理办法的构架体系,主要从加强决策程序、资金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完善办法的修订。

《管理办法》共包括“一个总办法、五个子办法”(“1+5”)。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修订完善了《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区发改委修订完善了《普陀区项目储备和预安排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普陀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区财政局修订完善了《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区审计局修订完善了《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鉴于建设管理领域的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法律法规较为成熟。对于区建管委原制定的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不再进行修订,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于2017年4月份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期间,区发改委于6月中旬专程赴虹口区进行学习调研。7月底,三个部门共同完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并征询了市发改委投资管理处意见。8月2日,魏静副区长专门听取了区发改委关于起草情况的汇报,并对修改完善《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要求。8月9日,魏静副区长召开了区政府专题会议,会议原则同意办法有关修改建议,并同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目前正在同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共有九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编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投资安排原则、投资领域、投资方式、职能分工;第二章项目决策程序,主要明确了项目储备库管理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程序;第三章项目审批,主要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审批和概算调整等程序;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主要明确了项目建账、资金申领、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明确了项目建设阶段的有关制度管理,包括保密、财务和工程监理、项目稽察、绩效评价等制度;第六章代理建设,主要明确了代建管理有关要求;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主要明确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审计、综合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要求;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以及管理部门的责任;第九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信息化项目管理、两镇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