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关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文件草案的背景介绍
2019年06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关于《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由区府办起草《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现将该三份文件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区政府于2013年制定了《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普府〔2013〕136号),将涉及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以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和计划等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严把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关,取得了良好实效。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法规、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如2017年出台的《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市政府规章)以及今年4月刚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加之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办公厅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中,均明确将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预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要求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预公开制度、利益相关方列席区政府会议制度。
综上,2013年区政府制定的《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不适应最新的上位依据要求,有必要将最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综合考虑,统筹制定相关制度。区府办在今年年初即开始筹划起草事宜,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区机构改革方案,完成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制定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行政法规
2、《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市政府规章
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市政府规章
4、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5、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
三、主要内容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将决策信息预公开、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必经程序,其中决策信息预公开、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要求分别体现在《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中。因此,《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作为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统领性文件,《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作为其2个配套文件在相关程序上加以细化。
较之2013年《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上述三个文件在以下几方面贯彻新要求、体现新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适用范围有所调整,新增了“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以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2、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制定目录清单,每年动态调整。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需要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于每年12月底前将重大行政决策申报事项报送区政府,经区府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下一年度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主动公开。
3、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前应经区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4、决策信息预公开。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5、决策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报请区政府同意,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
6、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决策草案进行专业技术论证。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并逐步实行专家、专业机构信息和论证意见的公开。
7、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并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
8、合法性审查形式及时限。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函调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区政府对合法性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并保障区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