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全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文件草案

2019年06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意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开展公众参与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区政府鼓励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民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第五条(实施单位)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参与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范围及程度,选择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公众参与。

第七条(参与对象)

除公示方式以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参与对象。

受决策事项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应当纳入参与对象范围。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第八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区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公示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决策事项相关资料。

除区政府门户网站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进行公示,或者在相关利益群体集中地区公布纸质公示。

第十条(公示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公示后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三)区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上述第(一)项重大分歧的衡量标准由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听证公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条件。

第十四条(听证申请及遴选)

与听证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经决策承办单位审核后确定为听证参加人。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听证程序)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会程序;

(三)决策承办单位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十六条 (听证笔录)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座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形式,直接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座谈会前,将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要事项)以及决策事项相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座谈会应当充分保障与会代表的发言权,具体程序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书面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直接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第十九条(民意调查)

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方式,或者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意见处理)

决策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意见合法合理且可行的,应予采纳;

(二)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情况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形成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公众参与范围;

(三)公众意见的主要观点;

(四)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决策依据)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是区政府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该情况说明。

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及其他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决策事项。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向有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起施行,有效期至 ?????。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房屋征收决定、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等;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以规范性文件(“意见”“规定”“办法”)或者“规划”“计划”“方案”“决定”等形式成文,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目录清单)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制定目录清单,每年动态调整,凡列入目录清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照第三条标准,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需要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于每年12月底前将重大行政决策申报事项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下一年度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五条(动态管理)

除了以上定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以外,决策承办单位提出需要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及时调整补充。

第六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程序适用)

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决策过程中组织预公开和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预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决策起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起草决策草案。

第十条(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决策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决策预公开的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报请区政府同意,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

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家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优先选择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的专家和专业机构,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但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开展,也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四条(决策草案完善)

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决策草案报送)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报送材料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以及区政府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决策草案经过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

决策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决策的主要程序、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及协调解决的结果等。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形式及时限)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函调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区政府对合法性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法律顾问)

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报请区委)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作出后,区政府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内容,还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第二十二条(决策后评估)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区政府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决策的调整、中止和终止)

对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起施行,有效期至 ???????。《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普府〔2013〕13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图

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_20190610162121_0.jpg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政府对涉及个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并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公布收集和采纳情况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预公开内容)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预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实行预公开。

第六条(预公开渠道)

决策草案可以选择以下渠道进行预公开:

(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两微一端”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六)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流程)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对预公开材料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经决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将有关决策信息预公开,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决策预公开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用公示等方式同步启动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及时汇总收集到的意见,并在完成对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八条(监督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九条(责任追究)

对因决策承办单位未有效履行重大决策预公开要求而造成区政府最终决策严重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经调查后及时上报结果,由有关部门对决策承办单位及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起施行,有效期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