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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和的通知》的通知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已于2012年12月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号,以下简称《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区实际,要求如下:

一、 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积极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好《会计制度》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二、 各单位要全面动员,将2013年事业单位全面执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事业单位,确保2013年所有事业单位按时规范执行《会计制度》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三、 各单位要以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制度》为契机,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服务力度,督促引导事业单位全面提升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指导事业单位根据《会计制度》扎实做好会计科目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水平。

四、 各单位要加强联系与信息沟通,在认真跟踪掌握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情况和问题的同时,积极向区财政局反馈意见与建议,特别是涉及到的重大会计政策问题,要及时与区财政局联系。

 

 

                                      普陀区财政局

2013年3月13日

 

附件: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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