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关于做好本区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本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业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8〕21号,为了做好本区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申报工作。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三、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有权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四、备案具体要求
(一)网上备案:
1.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备案信息,由财政局审核通过完成网上备案。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所有代理记账人员会计上岗证、业务负责人会计中级职称证书(原件加复印件)
3.专职人员2017年度社保缴费证明、没有社保缴费关系的需带相关证明(原件加复印件)
4.2017年度年报(原件或复印件)
5.2017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
(三)备案时间:通知日起--2018年4月30日
工作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
(四)备案地址:普陀区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
咨询电话:021-52564588-2402 张老师
窗口咨询电话:021-22234504 陈老师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