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国资委关于印发《普陀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2-03 00∶02 来源: 上海普陀

各直接监管企业:

为加强直接监管企业监事会日常运作管理,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普陀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


普陀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本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均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均简称《国资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由区政府授权国资委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国资委依法派出监事。

直接监管企业向下属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国资委派出的监事还应对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

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为专职。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代表兼任的监事为兼职。经批准,监事可同时在一至三个国有公司任职。外派监事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合格后任命。

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和区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职工监事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应按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除职工监事外,其他监事的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心为派出监事的管理机构,在国资委领导下负责监事的日常管理,组织考核评价。派出监事按规定分别纳入区委组织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干部考核体系。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建立及执行公司章程和制度情况;

(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并对财务状况、资产运营、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报告,对重大风险提出预警;

(三)检查公司经营预算、经济合同执行情况;检查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的规范情况;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对外投资和运营情况;

(五)监督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提出评价意见;

(六)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时掌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国资委的工作要求,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办法详见附件3《监事会专项检查办法》。

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董事会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董事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财务监督要点详见附件4《监事会对财务会计监督要点》。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并经国资委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区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根据检查内容确定。主要包括:

(一)公司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二)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

(三)公司存在的决策和财务制度执行等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提纲详见附件2《监事会工作报告要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签署后,提交国资委。涉及《国资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后上报区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专报提纲详见附件2《监事会工作报告要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一般应具有财务、审计等专业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的经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二)负责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监事会会议规则详见附件1《监事会议事规则》(样张)。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外派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七条 外派监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国资委拨付,中心统一列支。

  第十八条 外派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报酬、福利和馈赠,不得报销费用。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向监事会成员提供馈赠、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为其报销费用的;

(五)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附《监事会议事规则》(样张)、《监事会工作报告要点》、《监事会专项检查办法》和《监事会对财务会计监督要点》,作为公司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陀区国资委关于印发<普陀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工作指引等七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普国资委〔2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监事会议事规则》(样张)

2.《监事会工作报告要点》

3.《监事会专项检查办法》

4.《监事会对财务会计监督要点》

附件1

监事会议事规则(样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依据《公司法》、《普陀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不设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对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不设监事会的,设一名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八条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由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1 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公司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士。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事项,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与会监事的同意并签字后方能通过。监事因故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将通过的决议征求其书面意见,归入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出席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 15 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和监事发言要点;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或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五)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收购、购买、兼并、破产的重大事项;

(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七)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九)股东大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由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通知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 10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2 

监事会工作报告要点

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是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监事会主要提交的工作报告有《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监督评价报告》、《监事会主席专报》和《基本情况报告》。

一、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监督评价报告提纲

第一条 监督评价报告及同时报送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附件应于每年 5月底上报国资委和中心备案后,报送区政府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第二条 总体监督评价意见

(一)董事会和产权代表贯彻落实国资委作为国资出资人的制度、规范和工作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二)董事会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的总体评价情况;

(四)企业经营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情况。

第三条 主要监督评价内容

(一)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1.董事会制度规范情况

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表决制度、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职责划分、重大决策制度、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考核分配制度、董事会向国资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2.董事会重大决策运行情况

董事会对重大决策讨论、审议、表决的情况;本年度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情况;对决策事项表决中不同意见处理的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已执行、未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立及运作情况

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情况;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工作制度情况及在董事会日常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与预算管理情况

1.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情况

根据本区国资发展战略总体要求,董事会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的情况、企业主要的核心业务及发展趋势。

2.企业发展战略实施情况

按照企业发展战略,本年度计划情况,包括国资保值增值、核心业务发展、投资及风险控制、非核心业务调整、历史问题消化、企业改制、收购兼并等情况。

3.企业预算管理的情况

企业制定、实施国资经营预算和企业预算管理的情况。包括:预算的制定、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对企业投融资及资产运作的约束情况;预算指标与决算指标的偏离情况;预算执行分析、评价情况。

(三)企业财务及资产状况

1.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结合本企业和本行业的特点,选取一些主要的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通过与预算指标、去年同期和同行业企业同类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经营状况。

2.利润质量情况

(1)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等占企业利润的比例情况;占利润较大比重的产品和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利润中非经常性损益所占比例情况(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 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真实、公允地评价企业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如资产置换、补贴收入等);

(2)经营性净利润指标与现金流量匹配情况。分析现金量的结构情况;分析企业利润与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关系等。

3.会计政策及重大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企业执行会计政策情况;会计政策变化对财务指标影响情况。本年度企业担保、抵押情况及风险分析。

4.企业不良资产的情况

本年度企业不良、不实资产数量情况,包括:不实、不良资产

结构增减情况;本年度申请及核销的不实资产情况。

5.企业的资本运作及收益收缴情况

本年度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运作、资产处置的情况;企业所属的中小企业改制的规范运作情况;本年度国有股权(产权)转让资金的到位情况;企业土地置换收益集中管理的情况;本年度投资收益收缴情况;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6.对有关部门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批复,审计结果责令整改通知等的整改情况。

(四)薪酬分配方面情况

1.本企业产权代表薪酬兑现情况

(1)岗位薪是否按年度薪酬分配(预)方案或任期业绩责任书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福利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渠道列支;

(2)绩效薪是否在年度考核结束按国资委《年度业绩(预)考核结果和薪酬核定通知》核定的水平发放;

(3)实行任期业绩考核的企业是否按《任期业绩责任书》的规定延期兑现部分绩效薪,是否在任期考核结束按国资委《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结算通知》核定的水平兑现剩余的绩效薪;

(4)是否将产权代表的薪酬兑现结果向国资委备案。

2.对其他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情况

(1)对产权代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其他领导人员”),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如党委会、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分配方案,并报国资委备案;

(2)是否对其他领导人员按职责、分工确定考核目标,并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绩效薪酬;

(3)是否将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兑现结果向国资委备案。

3.其他情况

(1)对下属企业领导人员是否制定薪酬管理制度,逐级落实管理职责;企业有无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我确定薪酬标准等情况;

(2)本企业和下属企业领导人员有无兼职取酬、下挂薪酬的情况;有无超过标准取得薪酬或变相薪酬的收入;有无各种不计入薪酬总量和分配预案的收入来源;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是否做到“管理有制度、盘子有预算、使用有程序、结果有公示”;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及收入水平。

4.针对本企业具体情况,需要着重说明的其它问题。

5.对薪酬考核、发放制度实施中的设想及建议。

(五)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

1.企业资产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 本年度制定和修改的制度情况;已建立的制度在日常运作中的执行情况以及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的原因。

2.企业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资金运作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3.对下属企业控制情况。包括重大的经营风险、重点亏损企业的控制情况。

4.对下属企业派出产权代表管理情况。

(六)企业其他情况

1.本年度重大的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情况。

2.本年度企业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

3.对政府监督部门查实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4.本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建议情况及董事会落实情况。

第四条 分析与建议

监督评价报告应从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帮助董事会查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潜在风险出发, 逐项列出监事会的书面建议和口头建议,综合分析企业落实监事会建议的态度和力度的同时,逐项分析建议的落实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对董事会工作及企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或者向国资委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专报提纲

第一条 监事会主席专报由监事会主席向国资委、中心直接报告,一般为重大的、即时的情况,一事一报,应在发现事项的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在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

第二条 主要报告内容:

(一)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在资产运作、财务运作及重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1.企业决策层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经理层超越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2.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监控制度;企业虽建立了制度,但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3.企业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职责的行为;

5.企业擅自在海外设立经营机构的行为;

6.企业领导人员违反经营者契约的行为;

7.企业违反出资者意愿的行为,擅自更改国有资产发展规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等;

8.企业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9.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法律,并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结案处理的行为;

10.其他违反法规行为。

(二)重大损失

企业已经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或国有权益)重大损失,单项资产损失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损失额虽不足100万元,但占该企业净资产10%以上,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包括:

1.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2.发生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

3.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4.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置换中造成损失;

5.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

6.因存有大量不实资产而造成损失;

7.因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三)重大决策和经营行为

企业的重大决策、经营行为,虽然是正当和正常的,但应该报国资委知晓的情况。若在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等文件中体现的,对其监督的情况一般在“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评价报告”中反映;若以临时董事会议决策的,或经营者行使单项经营行为的,则以专报反映,包括:

1.董事会决策事项;

2.发展规划、预算的拟定、执行和调整,合同的履行等事项;

3.经营者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4.重大事项,如投资、担保、融资、改制、投资分配、大额资金转移、关联交易、薪酬分配、重要人事调整等。

三、基本情况报告提纲

第一条 基本情况报告是新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到任后编制的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新的一届监事会成立后六个月内,由主席(监事长)报送。

第二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监事会对企业开展调研、监督检查的主要情况:

1.监事会对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进行调研的情况;

2.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沟通、交换意见的情况;

3.监事会收集掌握企业主要信息资料、文件政策、法律文本、财务报告的情况;

4.监事会开展建章立制、构建工作网络、明确工作职责等自身建设的情况。

(二)监事会对企业资产运作、财务状况、企业发展前景、主要薄弱环节等方面情况的基本分析,一般应包括:

1.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资产分布、结构情况;

2.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权责划分情况、内部资产运作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

3.企业的发展战略、持续发展能力情况(可从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市场竞争环境、政府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4.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质量和不良资产的情况;

5.企业近三年的经济效益、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6.企业重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国资收益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等);

7.企业在上述各方面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

(三)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监事会工作的方向和监督工作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1.对企业下属重点企业、管理薄弱企业、新的投资工程或项目进行跟踪调研;

2.根据企业资产运作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项资产运作专项监督工作,如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资金运作、土地房产置换、应收帐款;

3.会同企业建立、健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附件3

 监事会专项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实施专项检查的行为,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开展专项检查应当按照《公司法》、《普陀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权限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情况;

(二)贯彻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资产出资人要求)情况;

(三)公司财务情况;

(四)公司资产状况;

(五)风险控制情况;

(六)预算完成情况;

(七)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履行职务情况;

(八)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九)其他在监事会监督检查职责内的内容。

第四条 专项检查的组织形式。监事会成立专项小组,开展专项检查。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工作,还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工作。

第五条 专项检查可采取专题调研、专题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专项检查可采取搜集资料、分析财务报表及数据、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法。

第七条 专项检查的程序:

(一)确定检查主题,列入监事会年度计划并经监事会会议通过;

(二)根据年度计划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监事会主席审批;

(三)预先向检查涉及单位和部门发通知,提出协查要求;

(四)给监事发通知,组成监事会专题小组;

(五)正式开展专项检查;

(六)撰写专项检查报告;

(七)专项检查报告(初稿)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并作修改;

(八)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第八条 专项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三)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

  (四)公司存在的决策和财务制度执行等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国资委、中心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检查报告的要求是:

(一)从保障股东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出发,披露信息真实、客观,分析情况实事求是;

(二)检查主题要贴近公司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每篇报告研究分析一个主题;

(三)分析报告提出的对策建议要有操作性,要对解决实际问题有帮助。

第十条 专项检查报告定稿后提交各位监事并报送国资委和中心。检查报告按要求归档。

第十一条 监事会要对专项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及有关领导的批示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公司在收到监事会检查报告后的一个月之内,将整改措施和落实结果反馈监事会,报国资委和中心。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资料并给予必要的人力支持。参与专项检查的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之外,不得擅自泄露检查中获知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所需费用列入监事会费用预算。

附件4

  监事会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督要点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应遵循《会计法》和《普陀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对企业财务会计进行有效监督,可以从定期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三个方面进行。

一、定期监督

监事会为了对企业资产运作全过程监督,可按月度、季度、年度,对财务会计进行定期监督。

(一)月度监督

月度监督主要通过参加会议、检查提问、分析月度报表等方式,重点了解并检查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1.从记账到月末编制会计报表的整个流程是否按规范程序运作。

2.选择的会计政策、依据以及处理方法的执行是否一贯。

3.银企是否按月对帐,对帐后调整数是否平衡。

4.应收帐款是否按时催讨,催讨结果如何。

5.月度会计报表各科目期初数与期末数相比,有无异常变动。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作出说明。

(二)季度监督

季度监督主要是通过分析季度会计报表各项指标,重点掌握季度财务变动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有无异常。

1.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各科目相比,有无异常变动。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作出说明。

2.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定比例的资产或其他项目进行抽查,了解企业资产质量和帐实、帐表、帐帐是否相符。

(三)年度监督

年度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分析,重点了解并检查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运作、保值增值等方面情况,并就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会计信息所反映的情况作出评价。

1.年度会计报表与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的对应关系。

2.年度会计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

3.企业内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执行情况。

4.投资项目的运作和进展情况。

5.财务预算内容和执行情况、决算的内容。

6.跟踪审计检查后的调帐情况。

二、重点监督

监事会可以通过审议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从具体科目反映的会计信息中,及时发现可能存在或已发生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人员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可以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需要,并经国资委和中心同意,请专业审计机构一同参与工作。

监事会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计划以及国资委和中心确定的重点项目开展监督。

三、内控制度监督

监事会对企业内控制度进行监督,应结合企业整体资产的运营情况,着重对企业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一)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1.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可行性研究、集体会审决策等制度。

2.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预算、审批报销等制度。

3.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现金收支程序及管理权限等制度。

4.关联企业资金往来、费用结算、产品或原材料调拨以及相关事项报告等制度。

5.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

6.财务预决算、重大事项披露、内部稽核等制度。

(二)内控制度合法、合规情况

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合法、合规情况检查,应参照《公司法》、《国资法》、《会计法》以及税收条例、资产经营等有关法律法规,侧重了解企业内控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监督的需要;是否符合企业管理者对资产控制和有效运用的需要。

(三)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除了对企业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操作进行定期合规性检查外,还应有所侧重地进行监督。

1.账外资金循环。

2.未经批准的资产处置。

3.调节收入、费用、利润。

4.资产无偿转移或对外投资时不进行评估和确认。

5.长期投资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合同及合法性项目财务审核;投资收益率低的、亏损的或失去控制的投资项目。

6.大额对外担保。

对以上及其他可能发生重大问题的环节,监事会应在日常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中加以密切注意。

如已发生重大问题,监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