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2-17 00∶02 来源: 上海普陀

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直接监管企业: 

为提升国资监管效率,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以及《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企业投融资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普国资委〔2014〕3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资产范畴

(一)本通知适用对象是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包括:

1.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2.资产评估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含)以上的生产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其他资产;

3.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三)本通知所称资产不包括:

1.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

2.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股权处置行为按照《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普国资委〔2011〕231号)和《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企业投融资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普国资委〔2014〕33号)执行。

    二、资产转让管理原则

(一)资产转让管理规范应符合职责明确、操作合规的原则。各企业应按照《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企业投融资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并将相关制度报我委备案。

(二)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产对外转让应当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于不通过进场交易进行的资产转让项目,须在产权所属企业及其所属集团(本部)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用途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区国资委负责审核批准。

(三)企业资产转让流程管理应达到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各企业应严格管控资产转让行为,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要求

资产转让进入交易机构进行的应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省、直辖市级经济类报刊上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转让方情况、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转让底价、交易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资产转让按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及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公告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转让底价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特殊资产转让对受让人有特别要求的,由区国资委批准。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五)资产转让价款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结算,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资产转让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交易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

四、免于进场交易的资产转让

(一)企业资产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进场交易:

1、属于区国资系统内部转让。

2、不动产已被政府部门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或土地收储的。

3、出售资产用于民生事业用途(如教育、卫生、社区服务等行业),且意向受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

4、出售资产用于区重大功能平台建设(如长风金融港及并购金融集聚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功能平台建设),且意向受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

 5、其他特殊情形。

(二)免于进场交易资产转让的程序:区国资系统内部转让,其中属于集团内企业之间资产协议转让的,由集团负责审核批准;属于集团之间资产协议转让,涉及房屋征收或土地收储的,由区国资委负责审核批准。对外出售资产用于民生事业用途、区重大功能平台建设等特殊情形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决议后报区国资委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同意(或知悉),由区国资委对企业进行批复;企业接到批复后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

五、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企业在推进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的过程中,要严格规范企业资产转让行为。

(一)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的全过程管理。企业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资产转让进入公开市场,保证转让信息披露完全,杜绝暗箱操作;及时做好转让价款收取、转让鉴证和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

(二)定期汇总报送资产转让信息。企业应按季度整理进场交易的资产转让交易信息报送区国资委,包括以下方面:

1.已完成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包括:受让方情况、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评估机构、转让底价、转让价格、交易方式、收款情况、产权过户办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2.正在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评估机构、转让底价、交易方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项目进度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3.拟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评估机构(未完成评估的报送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拟转让底价、拟交易方式、拟进场交易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三)加强对资产转让活动的监督检查。区国资委负责不定期对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企业要通过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

六、附则

1.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和实施监管的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具有监管职能的委办局、街道镇代行文件所述区国资委相关职责。

2.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