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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区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0年03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本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20〕15号,为了做好本区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申报工作。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三、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四、备案具体要求

(一)网上备案:

1.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备案信息,由财政局审核通过完成网上备案。

(二)报送材料:

1、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上岗证、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状况表;业务负责人会计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

4、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2019年度社保缴费证明、连续3个月工资单、劳动合同;退休回聘人员附退休证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单中涉及的专职从业人员姓名前,做明显标注)

5、2019年度年报(原件或复印件)。

6、针对各单位备案情况,财政选取部分单位实施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为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三)备案时间:通知日起--2020年4月30日

(四)备案材料寄送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278号1303室,收件人:刘老师,电话:021-52657470,邮政编码:200333

(五)咨询电话:021-52564588-3462 邵老师

021-52657470      刘老师

 

普陀区财政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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