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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专项资金补充细则

普科委[2011]14号

为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促进各类资源的良性互动,为研究开发、创新创业提供信息和服务支撑。依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上海市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普陀区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普府办(2008)22号)执行以来的情况,并根据普陀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制定本补充细则。〔补充细则可视为对《普陀区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普府办(2008)22号)的修正与完善〕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凡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企业。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以科技创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改善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资源品质、降低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成本为目的,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建立可供开放使用的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和共享数据库,以及培育和孵化科技企业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涉及基建的除外),能提供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人才团队的,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一)获得国家、上海市颁发或批准组建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用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基地;

(二)获得国家、上海市颁发或批准组建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以及申报获准加盟国家、上海市科技领域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市区联动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三)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企业或专业孵化器;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和经济园区的核心功能公共基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或平台的建设,及其开展省市级以上(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技术合作与交流等其他项目。

第四条  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专项补贴二种。其中: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以贴息方式资助;自有资金为主的投资项目以专项补贴方式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先支付利息后贴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50万元,且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二年(项目贷款必须在借贷期内)。

专项补贴分为以下几类:

1、符合资助条件(一)的,每项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符合资助条件(二)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属申报获准加盟国家、上海市科技领域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市区联动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3、符合资助条件(三)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50万元;

4、符合资助条件(四)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普陀区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七条 资助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区科委负责并受理项目的申报;

(二)区科委根据项目申请内容,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拟实施的项目、资金预算作评审评估,根据专家评审评估认定,结合区情和支持重点,提出是否支持和支持金额的初步意见;

(三)区科委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资助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四)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资助申报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政府审签;

(五)经区政府审签同意后,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六)如项目申请单位未获享受发展专项资金的,则由区科委负责答复申请单位。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合理有效、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

(二)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稽查和审计。

第九条 附则

本补充细则由普陀区科委员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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