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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旧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08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5号)和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政策意见》(沪建交联【2010】151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沪财建【2010】21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区旧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旧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区改造,是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第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旧改办、建交委、房管局、规土局、审计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旧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 金 筹 集

  第四条 区旧改资金主要来源于:

  1、区内出让旧改地块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等项目后的全部收入;

  2、区内出让其他地块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及土地出租收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等项目,并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等支出后的全部收入不低于80%部分;

  3、公有住房出售的全部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

  4、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中政府全部收入;

  5、市级旧改基金对区旧改项目的各类补贴;

  6、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旧改资金的使用遵循成本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旧区改造的支出。包括:

  1、动拆迁安置补偿支出,包括动迁过程中发生的补偿款、动迁房源的购置款、动迁公司劳务费;

  2、土地供应前涉及到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3、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周边城市道路、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其他经批准的与旧区改造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设立区旧区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旧改办设置过渡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过渡账户资金滞留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区旧改办应当会同土地储备机构、财政等部门,编制旧区改造年度资金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地块竣工决算按《普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普府办【2008】88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 区旧改办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具体用途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旧区改造资金。区财政局受理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区旧改办。区旧改办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

  第九条 旧改办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条 动迁房源由房管局统一购置,购房款由财政先行垫付,待房源出售收回房款后及时归还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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