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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统一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精神,结合本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参照上年度扶持总额的基础上考虑增量,安排年度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鼓励类产业、上海市支持类产业、普陀区优先发展类产业和对区域经济综合贡献率高的企业,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让、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投入的项目。
  第五条(适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海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普陀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企业和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产品与技术,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产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示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第六条(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贴息贴费、补贴投入、减免租金等方式:
  (一)贴息贴费。政府对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等经营性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贴息贴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以及以发生的银行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材料,按规定审核后,将贴息贴费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贴费金额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费;贴息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贴费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补贴投入。政府对企业用于建造厂房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及更新技术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补贴投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拨付。
  (三)减免租金。政府对企业租借厂房、办公用房的租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减免。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减免租金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与有关机构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材料,按规定审核后,对其租金进行一定减免。
  (四)市政府允许的对企业其他项目补贴和经市政府认可的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补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领导机构)
  成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合作交流办、区税务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具体职责)
  该小组负责研究统筹专项资金的年度投入计划;不定期讨论重大专项资金安排;协调推进专项资金的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普陀区投资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管理规范,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综合贡献率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单位。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填报《普陀区政府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具体要求,提供与申请享受的政策条款相符合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材料应真实说明企业的产业分类、技术领域、重点支持项目、企业发展目标等方面的内容,有主管单位的企业要签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申报受理)
  新引进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区招商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受理;存量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区财政局受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合作交流办等相关单位组成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审核协调小组,负责对拟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申报企业、项目的规模和涉及资金的数额大小等情况,审核分为简易审核和集中会审两种方式:
  (一)简易审核程序。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请扶持比例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审核协调工作组约定范围内的企业或项目经受理单位核实,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建议是否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具体享受专项资金的方式、额度和期限,经审核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轮流审核,并会签《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审表》,结果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认定。
  (二)集中会审程序。对新申报、重大及特殊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由受理单位先送交协调小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建议是否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具体享受专项资金的方式、额度和期限等,并将该项目列入待会审项目计划,提交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定期召开审核协调小组会审会议。会议采取集体讨论、集中联审的方式,通过充分讨论,做出审核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会签《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审表》。形成的审核结果及相关会议材料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认定。
  第十三条(认定)
  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最终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备案)
  区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备案,向企业出具《受理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未获认定的企业和项目,由受理单位负责答复申请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原则)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将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职责分工) 
  (一)区合作交流办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进行追踪问效。
  (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三)区审计局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监察委要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供监察报告,报送区政府及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如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发展资金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上位优先原则)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不重叠扶持原则) 
  凡遇多项扶持政策,原则上不重叠,从优选择。
  第二十条(特别规定)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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