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2010年10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由考核评估、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三部分组成。

三、考核评估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目录及依申请公开目录)、公文报备情况、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评估,根据评分高低,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估组。

2、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3、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

4、考核评估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5、考核评估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并反馈被考核部门。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社会评议

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信息委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一)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公开内容:依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3、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政风行风评议:区纠风办按照政风行风测评工作要求,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性意见。

2、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3、专题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有关专家和新闻媒体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被评议部门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五、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3、不按规定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6、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7、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8、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9、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